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四条.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一,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部分的收益.三 个人账户的利息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第十八条.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不更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职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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