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四条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 国家标准GB11643.89 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一。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 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部分的收益。三,个人账户的利息,第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十八条,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不更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职工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流动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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