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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处理程序和时效,第十八条 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按下列程序要求解决 一 直接向销售者、服务者交涉或索赔 二,交涉无效或被故意拖延推诿的,消费者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或消费者组织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游商,消费者可要求随同到附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有约定期限的 在约定期限内提出.没有约定期限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条 消费者组织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不受理或移送有关部门的,应书面通知投诉者、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直接投诉的案件、或由消费者组织移送的投诉.一般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不超过半年,消费者或销售者.服务者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应当按照所依据法律.法规的复议程序,向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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