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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处理程序和时效。第十八条.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按下列程序要求解决、一。直接向销售者.服务者交涉或索赔,二、交涉无效或被故意拖延推诿的,消费者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或消费者组织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游商,消费者可要求随同到附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第十九条。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有约定期限的.在约定期限内提出,没有约定期限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条。消费者组织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不受理或移送有关部门的、应书面通知投诉者.第二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直接投诉的案件。或由消费者组织移送的投诉,一般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 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不超过半年 消费者或销售者。服务者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应当按照所依据法律,法规的复议程序 向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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