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销售者 服务者的责任 第八条.销售者.服务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执行下列规定,一,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基本的经营条件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商品与服务项目,不准经营 三,销售工业消费品。含进口商品,应有法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检验合格证.未达到规定标准.仍有使用价值的非食用商品.可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处理品,降价销售。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商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 以,处理品.流入市场.四.销售工业消费品应有包括产地。厂名、产品性能 用法等内容的说明书。高档耐用电器商品还应附线路图,限时使用的商品应注明出厂日期和有效期.优质商品必须有标志,五.提供服务应当执行服务规范、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六,应有而未有注册商标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销售。七.刊播 设置,张贴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 允诺的条件必须兑现。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八。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准确计量。九、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定价 明码标价、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以旧充新,变相涨价,十,不得搭售商品、十一、消费者定购,定做,预约的商品和服务 必须依约履行、十二 实行全程服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知识,回答询问,消费者选中的家用电器、可以通电验机、当面调试。并按照国家规定或经营者自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制度,售出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应附有经营者的识别标志或凭据.第九条、销售者,服务者应当接受和答复消费者的交涉。投诉,批评与建议,依法解决与消费者的权益纠纷。改进服务工作,应当接受和答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消费者组织和新闻机构的查询、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证据、第十条,凡因出售商品,提供服务而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如属生产者、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 销售者和服务者应先向消费者赔偿。然后再向责任者索赔、第十一条 对违反第八条规定的销售者和服务者,工商行政。标准。计量、商品检验,物价,卫生,防疫、检疫等有关管理部门。应视情节轻重,责令赔礼道歉。修理,重作。更换或赔偿损失 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可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