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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销售者,服务者的责任,第八条,销售者 服务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执行下列规定。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基本的经营条件、二,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害人民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商品与服务项目、不准经营,三,销售工业消费品,含进口商品 应有法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检验合格证,未达到规定标准 仍有使用价值的非食用商品.可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处理品.降价销售,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商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四 销售工业消费品应有包括产地 厂名、产品性能,用法等内容的说明书.高档耐用电器商品还应附线路图。限时使用的商品应注明出厂日期和有效期,优质商品必须有标志。五,提供服务应当执行服务规范,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六.应有而未有注册商标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销售、七。刊播。设置,张贴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 健康、允诺的条件必须兑现,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八,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准确计量.九,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定价,明码标价、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变相涨价.十。不得搭售商品,十一、消费者定购。定做.预约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依约履行、十二.实行全程服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知识,回答询问.消费者选中的家用电器,可以通电验机.当面调试 并按照国家规定或经营者自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制度。售出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应附有经营者的识别标志或凭据,第九条,销售者,服务者应当接受和答复消费者的交涉 投诉.批评与建议。依法解决与消费者的权益纠纷,改进服务工作,应当接受和答复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消费者组织和新闻机构的查询,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证据,第十条 凡因出售商品 提供服务而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如属生产者,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销售者和服务者应先向消费者赔偿,然后再向责任者索赔。第十一条,对违反第八条规定的销售者和服务者、工商行政 标准、计量,商品检验.物价.卫生,防疫,检疫等有关管理部门.应视情节轻重。责令赔礼道歉、修理,重作,更换或赔偿损失,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可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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