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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责任、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消费者进行消费知识教育,二,制定商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其实施、三、引导工业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 引导商业.服务业经营市场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合理设置商业和服务业网点、方便消费者,四 检查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质量标准的执行,制定必要的地方质量标准、监督市场销售的商品的质量状况 查处伪劣商品,五 监督商标使用.查处假冒商标的商品和违法行为、六 监督广告的刊播。设置和张贴,查处利用广告进行欺骗的违法行为。七.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监督销售者 服务者准确计量,八 严格执行物价管理法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九、维护市场秩序、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欺行霸市,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十,接受消费者的投诉,支持消费者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监督活动,调查,调解.仲裁消费者与销售者,服务者之间的权益纠纷 十一,表彰,奖励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较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受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没有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的,或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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