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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责任,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消费者进行消费知识教育,二、制定商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其实施、三,引导工业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引导商业。服务业经营市场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合理设置商业和服务业网点,方便消费者 四。检查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质量标准的执行。制定必要的地方质量标准、监督市场销售的商品的质量状况,查处伪劣商品,五。监督商标使用、查处假冒商标的商品和违法行为.六、监督广告的刊播.设置和张贴,查处利用广告进行欺骗的违法行为,七、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监督销售者.服务者准确计量。八.严格执行物价管理法规 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九。维护市场秩序 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 欺行霸市。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十,接受消费者的投诉.支持消费者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监督活动.调查、调解、仲裁消费者与销售者、服务者之间的权益纠纷,十一,表彰。奖励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较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受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没有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的,或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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