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执业登记,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 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 注册资金,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 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并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四川,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 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歇业 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第二十六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 出借 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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