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执业登记,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 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 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并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使用国际组织名称 以及含有、四川,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第二十六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得伪造 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