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执业登记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 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并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四川、中国。全国 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歇业 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 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第二十六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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