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执业登记。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 地址.主要负责人。二 所有制形式、三 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 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 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 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并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冠以机关 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 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四川 中国 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 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 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 诊疗科目 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 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第二十六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