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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执业登记、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 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 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 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发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并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四川,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 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歇业 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第二十六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每年校验一次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 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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