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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执业登记.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领取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四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 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 地址,主要负责人、二 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 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 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 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并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个人 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 四川。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 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 床位 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歇业 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 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第二十六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得伪造 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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