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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执业登记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 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 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 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 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并分别由省。市、州 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四川 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 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 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 第二十六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 诊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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