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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执业登记。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并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四川.中国.全国,中华、国家 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 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第二十六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 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 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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