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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执业登记、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 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 床位、四 注册资金、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 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并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 四川,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 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 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 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 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第二十六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 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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