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执业登记,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九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 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并分别由省 市,州.县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 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四川。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 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 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第二十六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 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