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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执业登记,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 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 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 诊所、卫生所.室 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 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并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四川,中国 全国 中华 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 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 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第二十六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 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每年校验一次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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