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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执业登记,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 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 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四 注册资金,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 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并分别由省.市.州 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四川。中国 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 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 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 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第二十六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 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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