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权利与义务.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国家扶持医疗机构发展的权利.二、医疗机构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三,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威胁、殴打。侮辱医务人员 不得妨碍其医疗活动,四。医疗机构有权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等管理制度,不得冲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五,医疗机构的名称。取得的专利受法律保护 有权推广和应用先进科技成果 派遣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六。医疗机构有权拒付各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的收费和摊派,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二,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护理质量、为病人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三,救死扶伤。积极参与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抢救,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四,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药品等收费标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物价行政部门的监督,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 支援农村 指导基层等卫生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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