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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国家扶持医疗机构发展的权利.二。医疗机构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三 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威胁 殴打.侮辱医务人员,不得妨碍其医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有权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等管理制度,不得冲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五.医疗机构的名称.取得的专利受法律保护.有权推广和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派遣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六。医疗机构有权拒付各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的收费和摊派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二。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护理质量.为病人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三 救死扶伤,积极参与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抢救,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四,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药品等收费标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物价行政部门的监督。五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支援农村 指导基层等卫生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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