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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一 享有国家扶持医疗机构发展的权利。二 医疗机构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三、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威胁,殴打 侮辱医务人员,不得妨碍其医疗活动.四,医疗机构有权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等管理制度。不得冲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五,医疗机构的名称,取得的专利受法律保护.有权推广和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派遣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六 医疗机构有权拒付各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的收费和摊派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二,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护理质量.为病人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三、救死扶伤。积极参与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抢救,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四,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药品等收费标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接受财政 审计.物价行政部门的监督.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支援农村。指导基层等卫生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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