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执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认真贯彻国家卫生部颁发的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 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建立健全医疗规章制度 严格技术操作规程,预防医疗差错 事故的发生、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做到一证一点,定点亮证行医、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核准登记科目之外的诊疗活动。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不得拖延,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在不影响病人安危的情况下及时转诊。第三十三条.未经医师.士 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等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 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主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职业病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药品等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必须使用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不得将其出卖或出借.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得滥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 精神药品,严禁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和其他违禁药品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配制制剂、第三十八条。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附设药柜,药房的 应按审批登记的机关核准的范围、品种和数量配备.所配药品只能用于就诊病人配方。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销售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按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建立病历制度,医疗机构应依出,转院病人的要求、提供病历摘要。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离开其执业登记地址增设门诊部.诊所等医疗网点,应按本条例规定办理设置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刊登,播发,张贴医疗广告,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内容,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 从业医师,技术职称、诊疗时间.科目以及诊疗方法、通信方式,严禁出现淫秽。迷信。贬低他人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