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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第五十五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消费争议.可以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并全面履行 和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十六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不予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理由及争议解决途径 也可以将投诉转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受理投诉后 应当及时为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束,但可以应消费者的要求延长调解期限、检验。鉴定 测量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内设立调解机构。依法调解消费争议 第五十七条、消费者可以就消费争议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申诉后、应当依法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查、发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损失的 应当督促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赔偿 第五十八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依据仲裁协议依法申请仲裁 第五十九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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