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第五十五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消费争议。可以按照自愿 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十六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理由及争议解决途径,也可以将投诉转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为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调解 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束 但可以应消费者的要求延长调解期限.检验,鉴定,测量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内设立调解机构,依法调解消费争议 第五十七条,消费者可以就消费争议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申诉后.应当依法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查,发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对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督促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赔偿.第五十八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依据仲裁协议依法申请仲裁、第五十九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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