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消费者权利,第六条、消费者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权 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受偿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和依法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因消费而向经营者提供的肖像.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电话号,职业。学历,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 健康情况。收入,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予以保护,未经消费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第八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与经营者订立协议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不得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对该条款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制定的违法交易条件.在平等交易条件下无歧视地进行交易.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按照国家规定出具合法的服务单据,发票。凭证、收费清单等、经营者应当提供、并方便查询,第十条。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享有知道其真实信息的权利、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致使消费者做出违背其意愿的表示的、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款项。消费者通过邮购,电视电话销售 网络销售.上门推销等无店铺销售形式购买商品的。在取得商品七日内未开封的、可以无理由退货,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第十一条,消费者进行投诉.申诉,应当真实、客观.依法行使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