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消费者权利,第六条,消费者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权,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和依法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因消费而向经营者提供的肖像.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电话号,职业,学历、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情况、收入、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经营者应当予以保护.未经消费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与经营者订立协议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不得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对该条款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制定的违法交易条件.在平等交易条件下无歧视地进行交易,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按照国家规定出具合法的服务单据,发票、凭证.收费清单等,经营者应当提供,并方便查询.第十条.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享有知道其真实信息的权利。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致使消费者做出违背其意愿的表示的、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 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款项.消费者通过邮购 电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上门推销等无店铺销售形式购买商品的,在取得商品七日内未开封的、可以无理由退货,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第十一条、消费者进行投诉,申诉,应当真实,客观。依法行使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