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 第六条,消费者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受偿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和依法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因消费而向经营者提供的肖像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电话号.职业、学历。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情况、收入 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予以保护、未经消费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第八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与经营者订立协议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不得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 应当对该条款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制定的违法交易条件 在平等交易条件下无歧视地进行交易。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 按照国家规定出具合法的服务单据 发票。凭证.收费清单等,经营者应当提供.并方便查询,第十条 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享有知道其真实信息的权利。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致使消费者做出违背其意愿的表示的.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款项.消费者通过邮购.电视电话销售 网络销售 上门推销等无店铺销售形式购买商品的.在取得商品七日内未开封的、可以无理由退货,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第十一条,消费者进行投诉.申诉 应当真实。客观、依法行使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