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消费者权利.第六条,消费者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受尊重权 监督权和依法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权利.第七条 消费者因消费而向经营者提供的肖像,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电话号、职业。学历 家庭情况,居住地址 身份特征.健康情况。收入。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予以保护.未经消费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与经营者订立协议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不得有免除自身责任 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对该条款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制定的违法交易条件,在平等交易条件下无歧视地进行交易 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按照国家规定出具合法的服务单据 发票,凭证.收费清单等.经营者应当提供。并方便查询,第十条。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享有知道其真实信息的权利.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致使消费者做出违背其意愿的表示的,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 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款项。消费者通过邮购,电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上门推销等无店铺销售形式购买商品的,在取得商品七日内未开封的。可以无理由退货,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七日的除外 第十一条,消费者进行投诉。申诉 应当真实,客观 依法行使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