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消费者维权组织,第五十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并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监督、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并监督其正常履行法定职责 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五十二条,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国家机关制定.实施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宣传,消费指导活动 三。向行业管理部门 行业协会就该行业的商品。服务问题提出建议,并要求该行业的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四.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广告情况 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 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比较和分析、并公布结果。发布消费警示.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 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提请法定机构检验,鉴定,测量。或者将投诉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六,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向大众传播媒介披露.进行社会舆论监督.七 支持或者接受消费者委托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维权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基层分会,投诉站,服务站 第五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 行业协会 社团组织及单位接受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咨询,查询或者转交其处理的投诉 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明确答复,无故拖延或者拒不答复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可以向其上级或者主管机关反映.要求答复、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协会等反映的情况和向新闻媒体披露、公告的情况应当真实.合法,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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