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六条.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三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额不超过一千元、对单位罚款不超过一万元.对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标准,由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罚款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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