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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六条 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三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额不超过一千元,对单位罚款不超过一万元,对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标准、由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罚款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 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一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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