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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费、第三十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列入省、市。地、州.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第三十一条。因堤防。水闸.排涝工程而受益的区域称为受益区。受益区内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的单位 须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受益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堤防,排涝工程的设防标准或水闸的设计标准确定,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并应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为家庭自用少量采砂.取土的 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 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 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第三十四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的工程建设 管理维修和设施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挪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在汛期组织河道两岸城镇,乡村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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