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经费。第三十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列入省。市。地,州,县.市。区 年度财政预算,第三十一条,因堤防 水闸.排涝工程而受益的区域称为受益区,受益区内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的单位、须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受益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堤防 排涝工程的设防标准或水闸的设计标准确定,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 取土的、并应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为家庭自用少量采砂.取土的 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第三十四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的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挪用.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在汛期组织河道两岸城镇、乡村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 对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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