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 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 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的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上丶度嗣裾 己蠡。ā.第十五条 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列规定范围划定.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下同.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 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第十六条 保护重要工矿企业的城镇的护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第十七条、划定的护堤地 护岸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第十八条 河道堤防.护岸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进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 占用,拆毁、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四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一条、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围内,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一、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 上下游各五百米内.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上下游各三百米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二.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第二十二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 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 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