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的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上丶度嗣裾 己蠡、ā.第十五条。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列规定范围划定。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下同,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第十六条,保护重要工矿企业的城镇的护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第十七条,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 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 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 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第十八条 河道堤防 护岸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 进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第十九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占用 拆毁.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二,爆破 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一条。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 渡口下列范围内 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一,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上下游各五百米内 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 上下游各三百米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二,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第二十二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 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 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