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的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上丶度嗣裾,己蠡,ā,第十五条。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列规定范围划定。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 含一万亩,下同.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二 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第十六条。保护重要工矿企业的城镇的护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第十七条 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第十八条,河道堤防、护岸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 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 进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第十九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拆毁,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 采砂 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二.爆破 钻探 挖筑鱼塘.三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一条。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围内,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一。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 上下游各五百米内,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上下游各三百米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二、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第二十二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 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确需从事上述活动 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