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 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 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的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上丶度嗣裾,己蠡,ā,第十五条,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列规定范围划定,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下同 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二 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六条,保护重要工矿企业的城镇的护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第十七条 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 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第十八条。河道堤防。护岸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 成立群众管护组织,进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第十九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 占用,拆毁.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 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一条、在跨河桥梁 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围内 禁止拦河筑坝 围垦造田,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一 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上下游各五百米内,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 上下游各三百米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二.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第二十二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 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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