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 整治工程。沙洲 滩地、含可耕地 行洪区.两岸堤防 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的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上丶度嗣裾、己蠡,ā、第十五条 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列规定范围划定。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下同,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 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六条,保护重要工矿企业的城镇的护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 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第十七条、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第十八条.河道堤防.护岸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进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第十九条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占用 拆毁、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其他部门的 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 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四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 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一条.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 渡口下列范围内、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一、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上下游各五百米内 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上下游各三百米内 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二、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第二十二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