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 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 两岸堤防 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的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 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上丶度嗣裾。己蠡。ā,第十五条.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列规定范围划定,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下同。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六条,保护重要工矿企业的城镇的护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 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第十七条 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第十八条,河道堤防、护岸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 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 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进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第十九条。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拆毁。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 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一条.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围内.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 一、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上下游各五百米内.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上下游各三百米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二,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第二十二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 堤基土质条件等 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 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 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