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 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 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 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 无堤防的河道的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上丶度嗣裾、己蠡、ā、第十五条,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列规定范围划定,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 下同,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六条.保护重要工矿企业的城镇的护岸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第十七条。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第十八条,河道堤防、护岸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 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 成立群众管护组织。进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江河故道、旧堤 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拆毁.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 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一条。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围内。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一,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 上下游各五百米内。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上下游各三百米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二,大型公路桥梁 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第二十二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