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 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 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 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的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上丶度嗣裾。己蠡。ā,第十五条、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列规定范围划定。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 下同,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 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第十六条、保护重要工矿企业的城镇的护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 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第十七条.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第十八条。河道堤防、护岸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保护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 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进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第十九条。江河故道、旧堤 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 占用.拆毁,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 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 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 但采砂 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一条,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围内。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 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一,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上下游各五百米内,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 上下游各三百米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二,大型公路桥梁 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第二十二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 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