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河道清障、第二十三条 凡违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闸坝。码头.船台.道路,桥梁 泵站,管道。围堰 渠道,涵洞 窑窖,房屋等壅水,阻水、束水 导流 挑流,影响河道行洪和工程安全养护管理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以及在河道行洪通道内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 荻柴和竹。木、乱堆乱倒矿渣。石渣,煤灰 泥土、垃圾等 均属清障范围。第二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由防汛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 责令设障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追究设障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第二十五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 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清障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在河道两岸山体滑坡,泥石流多发地段.禁止进行垦荒,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在山区河道两岸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阴塞河道和妨碍行洪。因上述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出渣。物资堆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工程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围埝,残桩、沉箱 废墩,废渣等遗留物,第二十八条。为紧急抗旱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九条。在防汛抢险期间,各级河道管理机构,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服从调度命令 组织力量完成抢险任务,确保河道堤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