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河道清障。第二十三条,凡违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闸坝,码头 船台、道路、桥梁、泵站 管道.围堰。渠道,涵洞、窑窖,房屋等壅水 阻水、束水.导流。挑流。影响河道行洪和工程安全养护管理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及在河道行洪通道内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竹。木、乱堆乱倒矿渣,石渣 煤灰、泥土、垃圾等、均属清障范围.第二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 的原则 责令设障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追究设障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二十五条,对壅水 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 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清障方案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 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在河道两岸山体滑坡,泥石流多发地段 禁止进行垦荒、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在山区河道两岸开矿 采石、修路等 不得阴塞河道和妨碍行洪,因上述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出渣.物资堆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 工程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围埝.残桩.沉箱,废墩,废渣等遗留物,第二十八条,为紧急抗旱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九条,在防汛抢险期间,各级河道管理机构,组织和有关部门 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服从调度命令 组织力量完成抢险任务、确保河道堤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