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二十三条。凡违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闸坝。码头。船台,道路 桥梁,泵站 管道、围堰.渠道,涵洞,窑窖。房屋等壅水.阻水 束水.导流.挑流,影响河道行洪和工程安全养护管理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及在河道行洪通道内种植高杆农作物 芦苇,杞柳,荻柴和竹、木,乱堆乱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均属清障范围。第二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 责令设障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追究设障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 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第二十五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 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清障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在河道两岸山体滑坡,泥石流多发地段,禁止进行垦荒,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在山区河道两岸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阴塞河道和妨碍行洪,因上述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出渣.物资堆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工程施工完毕 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围埝、残桩,沉箱、废墩.废渣等遗留物,第二十八条.为紧急抗旱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九条.在防汛抢险期间、各级河道管理机构。组织和有关部门 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服从调度命令、组织力量完成抢险任务,确保河道堤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