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河道清障,第二十三条 凡违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闸坝 码头、船台、道路、桥梁,泵站.管道,围堰 渠道,涵洞,窑窖.房屋等壅水 阻水,束水,导流,挑流.影响河道行洪和工程安全养护管理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及在河道行洪通道内种植高杆农作物 芦苇、杞柳,荻柴和竹。木,乱堆乱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均属清障范围。第二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由防汛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 责令设障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追究设障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第二十五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 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清障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 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在河道两岸山体滑坡。泥石流多发地段、禁止进行垦荒 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在山区河道两岸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阴塞河道和妨碍行洪,因上述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出渣、物资堆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 工程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围埝.残桩,沉箱.废墩.废渣等遗留物.第二十八条.为紧急抗旱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 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九条 在防汛抢险期间。各级河道管理机构.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服从调度命令.组织力量完成抢险任务,确保河道堤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