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河道清障,第二十三条,凡违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闸坝,码头 船台、道路、桥梁.泵站、管道.围堰.渠道。涵洞,窑窖.房屋等壅水、阻水。束水,导流,挑流。影响河道行洪和工程安全养护管理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及在河道行洪通道内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竹.木,乱堆乱倒矿渣,石渣、煤灰 泥土,垃圾等。均属清障范围、第二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 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追究设障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第二十五条。对壅水 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清障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 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在河道两岸山体滑坡,泥石流多发地段。禁止进行垦荒。采石,取土 爆破等活动 在山区河道两岸开矿,采石,修路等 不得阴塞河道和妨碍行洪。因上述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出渣,物资堆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工程施工完毕 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围埝,残桩 沉箱,废墩,废渣等遗留物,第二十八条.为紧急抗旱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九条,在防汛抢险期间,各级河道管理机构 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服从调度命令,组织力量完成抢险任务 确保河道堤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