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河道清障。第二十三条,凡违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闸坝。码头,船台,道路.桥梁.泵站、管道,围堰。渠道。涵洞 窑窖,房屋等壅水、阻水,束水.导流,挑流,影响河道行洪和工程安全养护管理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及在河道行洪通道内种植高杆农作物 芦苇,杞柳,荻柴和竹.木。乱堆乱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均属清障范围,第二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追究设障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并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第二十五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清障方案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 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在河道两岸山体滑坡。泥石流多发地段,禁止进行垦荒,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在山区河道两岸开矿,采石、修路等 不得阴塞河道和妨碍行洪 因上述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出渣。物资堆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工程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围埝 残桩、沉箱,废墩、废渣等遗留物,第二十八条,为紧急抗旱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九条.在防汛抢险期间.各级河道管理机构,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服从调度命令.组织力量完成抢险任务,确保河道堤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