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河道清障,第二十三条,凡违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闸坝.码头。船台 道路 桥梁,泵站。管道 围堰,渠道,涵洞。窑窖.房屋等壅水,阻水 束水 导流。挑流.影响河道行洪和工程安全养护管理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及在河道行洪通道内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竹 木.乱堆乱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均属清障范围。第二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 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 县级人民政府应追究设障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第二十五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 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清障方案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在河道两岸山体滑坡、泥石流多发地段、禁止进行垦荒、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在山区河道两岸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阴塞河道和妨碍行洪 因上述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出渣。物资堆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 工程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围埝 残桩。沉箱。废墩,废渣等遗留物 第二十八条,为紧急抗旱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 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九条,在防汛抢险期间。各级河道管理机构,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服从调度命令、组织力量完成抢险任务,确保河道堤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