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二十三条.凡违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闸坝,码头.船台,道路,桥梁。泵站,管道.围堰.渠道。涵洞,窑窖 房屋等壅水.阻水,束水、导流,挑流.影响河道行洪和工程安全养护管理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及在河道行洪通道内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竹、木。乱堆乱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均属清障范围.第二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追究设障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第二十五条、对壅水 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清障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两岸山体滑坡,泥石流多发地段。禁止进行垦荒.采石 取土、爆破等活动,在山区河道两岸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阴塞河道和妨碍行洪,因上述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工程出渣、物资堆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工程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围埝,残桩,沉箱,废墩,废渣等遗留物.第二十八条、为紧急抗旱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第二十九条,在防汛抢险期间,各级河道管理机构 组织和有关部门 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服从调度命令、组织力量完成抢险任务、确保河道堤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