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河道清障,第二十三条,凡违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闸坝 码头、船台,道路。桥梁,泵站.管道,围堰,渠道。涵洞 窑窖 房屋等壅水。阻水。束水。导流,挑流、影响河道行洪和工程安全养护管理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以及在河道行洪通道内种植高杆农作物 芦苇。杞柳、荻柴和竹.木。乱堆乱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均属清障范围 第二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追究设障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并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第二十五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清障方案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在河道两岸山体滑坡.泥石流多发地段、禁止进行垦荒 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在山区河道两岸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阴塞河道和妨碍行洪。因上述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出渣.物资堆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工程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围埝.残桩 沉箱 废墩、废渣等遗留物 第二十八条.为紧急抗旱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坝时 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抗旱过后 筑坝单位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九条、在防汛抢险期间。各级河道管理机构、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服从调度命令,组织力量完成抢险任务,确保河道堤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