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地图审核.第十九条。出版,展示、登载地图以及生产附着地图图形产品.进出口地图的、应当在事前按有关规定报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从事地图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第二十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一、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二,全省性的地图,三,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四,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图,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地图、具体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省内的地图编制出版单位与国外或港 澳、台地区的组织,个人合作编制出版地图的、由省内参与合作的单位送审。第二十三条,送审地图时.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地图受理审核部门报送地图审核申请书 地图样图和底图资料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公开出版的地图、应当提交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出版地图的单项批准文件、第二十四条 编制公开地图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经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第二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并核发审图号、审核批准的地图使用前,送审单位应将地图样本或电子数据送地图审核批准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送审。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出口、引进、销售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地图应当由具有出版资质的单位出版。从事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出口、引进等活动的 应当取得相应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地图上明显标注审图号,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