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地图编制 第八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地理信息采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测绘作业证件.第九条。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地图编制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和主权、领土完整,二.国防安全内容,包括未公开的机场。已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其运输能力属性。专用铁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 专用公路等.三,各种军事设施。军事禁区,以及国防,军事管理区 涉密单位及其内部设施等。四,国家规定的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和设施 包括监狱.刑事拘留所,以及武器弹药、爆炸物,剧毒物。危化品、放射性物品集中存放地等。五,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设施。包括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石油和燃气设施及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库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设施,六,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包括重力数据。测量控制点 以及未依法公布的空间平面坐标数据和高程数据等,七,未依法公布的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未公开的港湾、港口 码头、沿海潮湿地带的详细性质、高压电线.通讯线.管道的属性,江河的通航能力 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水库的库容数据等、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 载重量和坡度属性。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属性、隧道的结构形式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第十一条。编制省行政区域内地图的单位,在编制前应当依法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和省外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项目的.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编制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地图项目的,应当向当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第十二条.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本省中小学教学地图和教科书中插附的地图、任何单位不得出版 展示,登载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和教科书中插附的地图.第十三条。编制涉密地图,内部地图的、应当在地图明显位置注明密级或者,内部用图.字样 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或者登载。涉密地图不得复制,第十四条,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最新的地理信息资料作为编制基础 二 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标注有关公共服务信息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与地图相关的公共信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底图.基本地图集 册,和政区地图等公益性地图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最新资料 第十六条、在地图上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表示地名。岛屿名称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在地图上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表示省内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画法图绘制.第十八条 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其广告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