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 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管理。保护、利用,修复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水库等人工湿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主要包括 卧龙湖,仙子湖.獾子洞.辽河,浑河、蒲河等,第四条,湿地保护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科学修复 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 县 市 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保证湿地总量稳定.有所增长和质量提升.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制度体系.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湿地保护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经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和湿地修复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研究涉及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问题,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其他涉及湿地保护与利用的重大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第八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市和区.县.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市和区 县。市。自然资源、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不同类型的湿地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市 生态环境 发展改革 财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破坏.非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都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有权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湿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