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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十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进行保护.第二十条,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景观价值,适宜开展科普教育 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市级重要湿地 可以建立市级湿地公园,面积较小,生态功能较为明显.不适宜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建立市级湿地公园 湿地保护小区的标准、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第二十一条.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并提出申请 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建立湿地保护小区由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县,市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并提出申请、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级湿地公园 湿地保护小区的撤销或者变更。应当经原批准其建立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市级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划分为湿地保育区、生态功能区和管理服务区,保育区内只能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活动 生态功能区内只能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为主的活动,管理服务区内可以开展管理和服务活动 湿地保护小区内只能开展科学实验 监测等必需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活动.第二十三条.未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持湿地的原有属性、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第二十四条。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有害生物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工作。建立有害生物和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预测和预报体系、制定有害生物防治和生态灾难应急预案,第二十五条。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开,围、垦。填埋湿地 擅自改变湿地用途。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三,非法挖砂、采矿,四,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 取水,放生、五、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六,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在湿地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七 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八。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九,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伏发电设施 建筑物和构筑物.十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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