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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病人发现,第十一条。各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密切注意本地区结核病疫情.查明传染源人数.做到早期发现,合理治疗,第十二条。综合医院及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有呼吸道症状两周以上及其它疑似肺结核的就诊病人,应将查痰和X线检查列为常规检查,将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立即向本市结核病专科医院或患者所在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并在七日内向患者所在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呈报疫情报告卡.建立登记制度、第十三条。不具备查痰和X线检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如发现疑似肺结核病人 要立即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第十四条。专职从事预防性结核病体检的人员,必须取得市结核病防治机构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第十五条.下列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一.新参加工作。参军、入学的人员,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三.接触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厂矿企业职工,四,排菌期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结核病高发或暴发流行的地区或单位。应主动报告疫情,必须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集体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染源 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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