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预防接种 第四条。各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 区卫生院,乡镇防保站.村卫生院 所、均应设卡介苗接种站。卡介苗接种站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组织指导下。担负本地区,本单位的卡介苗接种任务,第五条,接种卡介苗的对象,时间和程序 应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接种卡介苗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专门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从事接种工作,第七条 新生儿由产院接种卡介苗 未接种的.产院不准开具出生证,因情况特殊不能在出生后及时接种的,产院应开具补种证.并注明原因.补种最迟应在季度内完成 特殊情况除外、第八条.各接种站在完成新生儿初种和各年龄组复种后,须填写,接种登记表.及时统计上报。同时填写,儿童预防接种证.第九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生须复种卡介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保证复种工作正常进行。第十条 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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