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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防接种、第四条、各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区卫生院,乡镇防保站,村卫生院,所.均应设卡介苗接种站、卡介苗接种站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组织指导下.担负本地区、本单位的卡介苗接种任务,第五条、接种卡介苗的对象 时间和程序、应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接种卡介苗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专门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从事接种工作.第七条 新生儿由产院接种卡介苗、未接种的.产院不准开具出生证。因情况特殊不能在出生后及时接种的。产院应开具补种证、并注明原因。补种最迟应在季度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第八条.各接种站在完成新生儿初种和各年龄组复种后 须填写,接种登记表,及时统计上报,同时填写 儿童预防接种证、第九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生须复种卡介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保证复种工作正常进行,第十条.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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