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预防接种,第四条。各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区卫生院 乡镇防保站.村卫生院.所.均应设卡介苗接种站 卡介苗接种站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组织指导下。担负本地区。本单位的卡介苗接种任务,第五条。接种卡介苗的对象、时间和程序。应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接种卡介苗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专门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从事接种工作.第七条 新生儿由产院接种卡介苗、未接种的,产院不准开具出生证、因情况特殊不能在出生后及时接种的,产院应开具补种证,并注明原因。补种最迟应在季度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各接种站在完成新生儿初种和各年龄组复种后 须填写,接种登记表、及时统计上报,同时填写.儿童预防接种证,第九条 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生须复种卡介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保证复种工作正常进行.第十条,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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