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防接种,第四条、各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区卫生院。乡镇防保站。村卫生院、所,均应设卡介苗接种站。卡介苗接种站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组织指导下.担负本地区 本单位的卡介苗接种任务、第五条.接种卡介苗的对象,时间和程序,应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接种卡介苗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专门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后 方准从事接种工作,第七条。新生儿由产院接种卡介苗,未接种的,产院不准开具出生证。因情况特殊不能在出生后及时接种的、产院应开具补种证。并注明原因,补种最迟应在季度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第八条,各接种站在完成新生儿初种和各年龄组复种后.须填写,接种登记表。及时统计上报 同时填写.儿童预防接种证 第九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生须复种卡介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保证复种工作正常进行。第十条,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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