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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预防接种。第四条 各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区卫生院。乡镇防保站.村卫生院 所,均应设卡介苗接种站、卡介苗接种站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组织指导下,担负本地区 本单位的卡介苗接种任务,第五条 接种卡介苗的对象、时间和程序,应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接种卡介苗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专门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从事接种工作,第七条。新生儿由产院接种卡介苗 未接种的 产院不准开具出生证,因情况特殊不能在出生后及时接种的,产院应开具补种证。并注明原因。补种最迟应在季度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第八条,各接种站在完成新生儿初种和各年龄组复种后 须填写,接种登记表.及时统计上报、同时填写,儿童预防接种证。第九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生须复种卡介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保证复种工作正常进行,第十条 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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