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者。由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不按计划免疫要求和程序接种或漏种卡介苗的,接种卡介苗后未填写,接种登记表.及、儿童预防接种证.或伪造报表的.责令立即改正.对单位处以四千元罚款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接种卡介苗出现差错事故和异常反应。并迟报 瞒报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三个月基本工资罚款,第二十九条、没有取得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专业培训合格证而从事卡介苗接种.预防性结核病体检或结核病预防和治疗工作的、责令立即改正,对单位处以六千元罚款.第三十条、对于有呼吸道症状两周以上及其它疑似肺结核的就诊病人。未进行查痰和X线检查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一个月基本工资罚款、由此造成肺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三个月基本工资罚款,并由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对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没有立即转诊或在七日内不呈报疫情报告卡,不建立登记制度的,对单位处以四千元罚款,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处以两个月基本工资罚款.第三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未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三十三条.对结核病高发 暴发流行地区或单位。不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集体检查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主管人员处以两个月基本工资罚款 第三十四条、不按结核病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对单位处以四千元罚款 对主管人员处以三个月基本工资罚款,第三十五条 非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治疗单位收治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含结核性胸膜炎 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主要责任者处以三个月基本工资罚款,第三十六条.准许或者纵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从事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对主要责任者处以三个月基本工资罚款 并由主要责任者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肺结核病暴发 流行的,加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准许本市普通结核病人到外地治疗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个月基本工资罚款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执行经济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处罚收入上缴同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