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三十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标准如下,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死者系十六周岁以上者.补偿四千元,未满十六周岁者或依靠他人赡养的老人 补偿三千元。未满六周岁的儿童补偿二千元,一周岁以下的婴儿补偿一千元、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按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同类情况补偿费的百分之七十补偿 二、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中,病员为植物人,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痴呆者补偿五千元,其他补偿四千元。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三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补偿一千五百元。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八百元,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在处理决定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按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的补偿费.医疗单位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非独立医疗机构由所属单位负担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开业医务人员负担、第三十三条。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承担.在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以及自通知病员.包括产妇遗留的活婴,出院日起的医药费用,由病员 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付。第三十四条。因医疗事故致残,但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产妇遗留的活婴,其家属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收容安置。第三十五条.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尸体在太平间放置时间、夏秋季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冬春季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强行送火葬场火化 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尸体送至火葬场后的一切费用,一律由死者家属负担 进行尸检的尸体应在尸检后四十八小时内由其家属移送火葬场,违者按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病员或其家属不得借处理医疗事故之机 向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 调配房屋等要求、第三十七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 降职 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撤职,三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对工作一贯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事故性质严重。或发生两次以上 含两次,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应从重处分.对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发生医疗事故、并能认识错误改进工作的责任事故责任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第三十八条、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对能认识错误。改进工作者 可免予行政处分。但对情节严重,或一年内造成两次以上,含两次 技术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 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 本人态度、可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开业执照的处罚,第四十条.由于管理混乱或对下级反映的医疗事故苗子不作认真处理等原因而造成的医疗事故 以及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有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对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可根据防止和避免的医疗事故可能发生的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一次性三百元以下的奖励,奖励经费在院长基金中开支、不征收奖金税.第四十二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 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 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的财产和工作秩序 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 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事故而停尸要挟 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