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八条。本市设立市和区。县。医科大学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 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技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第十九条,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医科大学提名、报经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批准。市鉴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区 县和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委员,第二十条。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诊治护理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所在地的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市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第二十一条.市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区 县,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 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第二十二条。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或者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工作 认真收集和审查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做出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医学科学原理、鉴定成员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但各种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鉴定结论应加盖公章 参加鉴定人员在未发出鉴定书前应对鉴定意见保密,鉴定书应发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并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由鉴定委员会邀请参加鉴定的专家有表决权,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与病员及事故或事件的责任者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申请书和鉴定书、由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医科大学负责接受和送达,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鉴定委员会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 有关医疗单位应递交病案.包括病历,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等有关原始资料和对该事故或事件的调查报告,第二十六条、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 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会陈述申请鉴定的理由和事实经过。接受询问和提供有关材料.但上述人员在鉴定时无正当理由不到会的、鉴定仍可正常进行,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鉴定申请书起三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 辱骂,殴打.第二十九条 鉴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提出申请鉴定者预付,需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应由申请者另行预付鉴定费,根据鉴定结果,凡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其家属负担、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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