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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 应当遵循公正.公平 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推进体制.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区,县 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工作机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第六条,公共利益的维护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第七条、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 由行政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 法制机构等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八条 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 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 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九条,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对依职权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第十条。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 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不得公开,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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