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 及时的原则,第四条 组织推进体制.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 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 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区 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五条。工作机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并指定机构 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六条、公共利益的维护,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 不得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 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第七条 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 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行政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 法制机构等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八条 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 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对依职权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第十条、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 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 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 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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