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 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推进体制.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 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 协调 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工作机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 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第六条,公共利益的维护.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第七条。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行政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 法制机构等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八条 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二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 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九条,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 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 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第十条 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 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 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