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 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第四条 组织推进体制。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五条.工作机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 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第六条.公共利益的维护。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 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 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第七条 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行政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 法制机构等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二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九条、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第十条.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