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 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 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 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推进体制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推进工作 区,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推进 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五条。工作机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 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 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第六条。公共利益的维护。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 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第七条、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行政机关的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等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 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 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九条。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第十条.不确定,虚假和不完整信息的处理、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 属于调查.讨论 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 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