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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和救济。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 公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市其他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或者区、县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三 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九条,考核,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和区,县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化部门、人事部门等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第三十条。社会评议 市和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信息化部门组织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应当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三,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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