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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定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政府信息向档案馆移交,国家档案馆接收行政机关依法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其公开适用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 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原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国家档案馆。第三十六条、经费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0日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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