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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用环境建设,第二十三条。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等部门。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设金融业统一的征信平台、扩大信用信息采集的覆盖面和数据量 改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等部门、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健全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执业信用记录,第二十四条.本市工商.税务、公安、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五条,本市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处理信用信息 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和审慎的原则 信用服务机构对征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损害被征信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第二十六条,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 推进在企业融资,创业扶持以及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中使用信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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