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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用环境建设 第二十三条.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等部门 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设金融业统一的征信平台,扩大信用信息采集的覆盖面和数据量.改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等部门.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健全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执业信用记录。第二十四条.本市工商,税务。公安。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第二十五条、本市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信用服务机构收集 处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信用服务机构对征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损害被征信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第二十六条。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推进在企业融资,创业扶持以及典当,融资租赁等业务中使用信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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