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形成多功能.多层次.国际化金融市场体系的要求,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进货币。外汇、债券。股票,商品期货、金融衍生品,保险。黄金 产权等市场的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优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 信托计划等各类机构投资者,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融资租赁、货币经纪。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发展 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第十条.本市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培育成为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开发 推广有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的各种金融产品和业务 支持有关机构研究探索以股指 汇率,利率,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推动离岸金融、股权投资,并购贷款。私人银行,券商直投、信托租赁。汽车金融等业务的发展,鼓励有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 跨产品的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促进各类金融信息系统。市场交易系统互联互通、建设 完善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功能相匹配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统一高效的现代化金融支持体系。第十二条、本市鼓励发展金融外包服务.支持金融软件开发.数据处理 客户服务,电子支付等金融专业化服务产业发展,鼓励设立金融专业化服务机构.第十三条。本市支持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担保 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与金融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 增强行业自律。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设金融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和全球金融信息服务市场.第十四条.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诚实守信。服务至上.严格规范的职业操守,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行业协会发挥规范 协调。服务,自律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