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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解缴 入户,拨付 使用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认为在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 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价格 财政,监察、审计.地方税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办法 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第二十八条。缴纳义务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 谎报。第二十九条.缴纳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 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为15日 逾期不缴纳的 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0,05,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价格调节基金。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纳义务人名单、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条 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可以处予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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