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 解缴 入户.拨付 使用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认为在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 使用,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价格,财政。监察,审计.地方税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办法、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 第二十八条。缴纳义务人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 第二十九条 缴纳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为15日,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0.05 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价格调节基金、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纳义务人名单、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 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可以处予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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