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 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解缴、入户。拨付。使用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认为在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 使用,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价格、财政,监察.审计 地方税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办法.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第二十八条。缴纳义务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 瞒报,谎报 第二十九条.缴纳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为15日 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0。0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价格调节基金。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纳义务人名单.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条。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可以处予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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