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解缴、入户.拨付、使用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 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价格调节基金征集 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认为在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价格 财政,监察,审计,地方税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办法,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第二十八条。缴纳义务人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第二十九条,缴纳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 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为15日。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0、0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价格调节基金.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纳义务人名单,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条。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可以处予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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