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解缴。入户.拨付,使用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认为在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价格.财政。监察、审计。地方税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办法.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第二十八条 缴纳义务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 谎报 第二十九条、缴纳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为15日,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0 0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纳义务人名单,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条。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可以处予3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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