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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解缴、入户、拨付 使用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认为在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价格,财政、监察,审计 地方税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办法.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第二十八条。缴纳义务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瞒报、谎报,第二十九条。缴纳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为15日 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0.0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纳义务人名单。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条.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 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可以处予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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