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审计、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解缴,入户、拨付、使用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认为在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 使用,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价格,财政。监察、审计,地方税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办法。投诉电话和通讯地址。第二十八条 缴纳义务人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虚报 瞒报,谎报,第二十九条 缴纳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 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为15日、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0 05、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价格调节基金、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纳义务人名单、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条.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决定,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 可以处予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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