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三十五条。村委会成员罢免。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并写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该村组织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三十六条、村民小组长罢免,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 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小组长的要求.对罢免村民小组长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村民小组长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小组长须有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村民小组长后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相同,第三十七条 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小组长要求辞去职务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第三十八条。村委会成员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 应当及时补选.补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第三十九条、职务变动备案。因罢免,辞职。补选或者其他原因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的 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