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 和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工作步骤和日期,三。进行选举试点.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五。受理有关本次选举工作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 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六 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七,承办选举指导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八条。选委会组成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第九条,选委会成员产生,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 村民应当将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威望并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的村民推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条.选委会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定本村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调查和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六。确定投票时间.地点,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七。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交流、八 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认委托投票手续,九。主持选举投票 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十,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完成时止、第十一条。选委会成员调整.在选举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 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 予以免职,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