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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选举程序和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布选举时间地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民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 地点等事项,第二十二条,选举大会召开。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投票前,应当清点到会人数。通过选举办法,报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票箱 清点选票 推选监票人 计票人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 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第二十三条,投票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 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或者分次投票的方式,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选举办法中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发放,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参加投票.第二十四条,无记名投票。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近亲属 其他选民或者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第二十五条.委托投票.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 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前确认委托书.并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第二十六条,当场计票公布。投票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 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第二十七条 投票有效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 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有效票、无效票.都应当计算为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 外出一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第二十八条、村委会成员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依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确定当选人员、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 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按照差额比例、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村委会成员暂缺、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在选举中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第三十条,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同意,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但其他程序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第三十一条、备案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工作移交、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封存保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当日 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将印章交付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 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办公设施,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经营资产。资料档案等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第三十三条、村民小组长推选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推选村民小组长,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推荐候选人 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候选人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第三十四条.推迟选举投票。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选举投票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 可以推迟选举投票,障碍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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