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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选举原则,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第三条。村委会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条的规定确定.第四条,村委会成员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五条 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后换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六条 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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