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三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25条规定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制止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依照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程序执行,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单位罚款20000元以上,对个人罚款600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