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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的 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25条规定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单位罚款20000元以上,对个人罚款600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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