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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 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 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七条 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 交通方便.殡仪车辆当日可以往返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 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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