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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在送葬途中抛撒,冥币。或其他迷信用品 第二十八条,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为其举行丧礼,祷告等宗教仪式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其家中进行,第二十九条。禁止制造,销售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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