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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第二十七条.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城市环境 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搭设灵棚。不得在送葬途中抛撒。冥币、或其他迷信用品、第二十八条,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为其举行丧礼.祷告等宗教仪式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其家中进行.第二十九条,禁止制造,销售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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