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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取缔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由市 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员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地.以上司法鉴定机关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检验的。二 检验未通过继续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四。侦查 检察,审判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有尝司法鉴定活动的、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者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一,未经注册继续执业的 二 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三,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聘请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五、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执业纪律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一,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二 对鉴定材料管理不善,致使其毁损,灭失无法鉴定的、三 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受到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出租,出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第四十条。司法鉴定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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