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 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按摘下列程序办理.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二,了解有关案情 三,核对鉴定材料 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一.委托要求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未能及时 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第二十四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第二十五条,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遗漏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补充鉴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二 原鉴定使用的标准 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三.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四.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二 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完成后,对能够作出结论的,应当作出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