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西省信息化项目软件运维费用测算指南 DB14/T 2163-2020
  • 临汾市地震宏观观测网建设和管理要求 DB1410/T 110-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认知症老年人照护服务指南 DB14/T 2140-2020
  • 山西省煤炭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 DB14/T 2245-2020
  • 山西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业务流程规范 DB14/T 2242-2020
  • 晋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评价标准 DB1405/T 004-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老年人教育服务规范 DB14/T 2150-2020
  • 运城市古堆泉水资源保护条例 2023年
  • 山西省养老机构介护老年人安全保护服务规范 DB14/T 2139-2020
  • 山西省电梯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操作规程 DB14/T 2134-2020
第四章.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 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 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按摘下列程序办理,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二、了解有关案情,三、核对鉴定材料。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一.委托要求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 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第二十四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第二十五条.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遗漏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补充鉴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二。原鉴定使用的标准 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 不准确的 三、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四、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三 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终止鉴定时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完成后,对能够作出结论的 应当作出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