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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按摘下列程序办理。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二,了解有关案情,三.核对鉴定材料。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一,委托要求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三,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未能及时 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第二十五条 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遗漏鉴定项目的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补充鉴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二,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三、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四、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三 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完成后、对能够作出结论的 应当作出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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