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按摘下列程序办理,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了解有关案情,三 核对鉴定材料,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一、委托要求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 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第二十四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第二十五条 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遗漏鉴定项目的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补充鉴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 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二,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三.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四。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完成后。对能够作出结论的、应当作出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