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 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按摘下列程序办理。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二。了解有关案情。三 核对鉴定材料.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一 委托要求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 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第二十四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第二十五条,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遗漏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补充鉴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二.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 不准确的、三,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四 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完成后,对能够作出结论的,应当作出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