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按摘下列程序办理、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二 了解有关案情,三 核对鉴定材料。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一。委托要求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未能及时 真实 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第二十四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第二十五条 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遗漏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补充鉴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二,原鉴定使用的标准 方法或者设备不当 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三。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四.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二 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 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完成后 对能够作出结论的,应当作出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结论的 应当出具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