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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按摘下列程序办理 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二,了解有关案情。三,核对鉴定材料、四 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一、委托要求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第二十四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第二十五条,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遗漏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补充鉴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二.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三 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四,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完成后、对能够作出结论的。应当作出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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