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按摘下列程序办理.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二,了解有关案情,三 核对鉴定材料、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五 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一.委托要求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未能及时 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毁损原物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第二十四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第二十五条,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者遗漏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补充鉴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二 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三。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的,四、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重新鉴定时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与原鉴定材料相同.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完成后 对能够作出结论的,应当作出鉴定结论,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