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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司法鉴定文书、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作司法鉴定文书、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二,委托鉴定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六,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做到语言规范.描述准确。理由充分、结论或者意见明确.必要时还应当附图片。照片及其说明。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不得涉及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以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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