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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司法鉴定文书,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作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 二.委托鉴定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六,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做到语言规范,描述准确 理由充分。结论或者意见明确.必要时还应当附图片,照片及其说明。第三十二条,司法鉴定文书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涉及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以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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