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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司法鉴定文书、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作司法鉴定文书,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 二。委托鉴定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六.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做到语言规范 描述准确,理由充分,结论或者意见明确。必要时还应当附图片。照片及其说明,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涉及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以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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