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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司法鉴定文书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作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二、委托鉴定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六,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做到语言规范。描述准确,理由充分。结论或者意见明确。必要时还应当附图片,照片及其说明。第三十二条、司法鉴定文书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不得涉及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以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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