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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司法鉴定文书、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作司法鉴定文书、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二。委托鉴定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六,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做到语言规范.描述准确、理由充分,结论或者意见明确,必要时还应当附图片,照片及其说明、第三十二条。司法鉴定文书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涉及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以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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