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司法鉴定人。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三,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四,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十四条、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执业的.由拟执业机构申报 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第十五条、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但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又确实需要的.征得所在的市 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其参与该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和其他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二 应邀参与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三 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四.在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时拒绝鉴定、五.拒绝回答 解决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七、获得报酬,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 公正地进行鉴定、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鉴定、三,依法回避、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依法按时出庭。六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