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 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省属单位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向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或者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符合条件的。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在设立后纳入全省统一的名册。第十条。省司法行政机关对核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每两年实施一次检验 第十一条。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但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有尝司法鉴定活动.其他组织未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禁止司法鉴定机构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司法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