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应急管理与交通安全,第三十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综合能力,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协助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消防 环保 安监等部门处置高速公路火灾、危险品泄漏和其他事故,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出现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布有关路况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速通行。间断放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并派交通警察现场指挥,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 交通管制措施解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恢复交通,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者,第四十条,高速公路发生交通堵塞无法正常通行时。机动车应当依次停车排队等候.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得占用应急通道、影响高速公路救援车辆行驶,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车道.桥梁,匝道和隧道内停放 检修车辆,除遇有障碍 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停车 上下人员 驾乘人员休息,检查车辆应当进入服务区、第四十一条,除高速公路路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任务和养护人员养护作业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和逗留、不得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处置交通事故,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 确需临时开启中央分隔带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第二款规定情形消除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恢复中央分隔带.第四十二条、车辆通过收费站安全岛通道时,应当按照标志、标线行驶 减速慢行。不得随意变更行驶路线.禁止在收费站安全岛通道前后各一百米区域内从事与高速公路管理 服务和交纳车辆通行费无关的活动.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经评估论证需要整改的。由高速公路经营者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互相通报 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维持事故现场交通秩序直至恢复交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路产损失的调查处理、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受损设施的恢复和路面污染物以及障碍物的清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失的,应当告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涉路案件涉及交通事故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车辆清障救援遵循就近.安全和便捷的原则.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清障施救服务单位 项目和价格等信息,并对清障救援服务进行监督,清障救援收费项目包括转运货物。拖车和吊装、其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