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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内的养护由其经营者负责.收费期限届满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长度超过二公里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养护作业开始五日前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进行作业时 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施工路段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导向标志减速行驶、注意避让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养护作业车辆。并服从现场交通警察 工作人员指挥、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养护规范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制作巡查记录 发现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或者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险情、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条,经营性高速公路实行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制度 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缴纳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属于高速公路经营者所有,第十一条.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外,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以及连接线。应当在建成后移交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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