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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内的养护由其经营者负责,收费期限届满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长度超过二公里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养护作业开始五日前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安装示警灯 喷涂明显标志图案,进行作业时,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施工路段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 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导向标志减速行驶.注意避让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养护作业车辆。并服从现场交通警察.工作人员指挥.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养护规范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或者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 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险情、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条 经营性高速公路实行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制度、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缴纳标准 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属于高速公路经营者所有。第十一条,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外,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以及连接线、应当在建成后移交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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