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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服务区管理,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标准和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服务区经营者执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的县,市、区 人民政府公安、卫生。环保,工商,价格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务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服务设施,一,休息区。停车场.饮用水供应,无障碍设施。路况信息服务,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二 加油,购物.餐饮以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基本设施.三 绿化、环保。照明.供暖,供水等功能性基本设施。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保持服务区的安全,清洁,卫生,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连续服务 确需关闭的,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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