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西省验配眼镜企业诚信计量建设规范 DB14/T 2237-2020
  • 山西省杂物电梯维护保养操作安全规范 DB14/T 2133-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介护老年人安全保护服务规范 DB14/T 2139-2020
  • 山西省应急管理信息化 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系统数据采集规范 DB14/T 2240-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老年人常见慢性病护理规范 DB14/T 2141-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应用要求 DB14/T 2153-2020
  • 山西省行政审批一窗式服务规范(报批稿) DB14/T 2232-2020
  • 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临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公共图书馆应急防疫管理要求 DB1410/T 109-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查房服务要求 DB14/T 2138-2020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二。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五。编造虚假案件骗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六 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侵占.私分。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第四十条,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三,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四 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第四十一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服务的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