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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个人信息保密.三.在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或者材料。二、协助,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 三、在经济状况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二.发现受援人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终止法律援助的申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权益 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四,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五.不得利用法律援助案件牟取不正当利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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