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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个人信息保密 三。在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或者材料.二,协助.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三。在经济状况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 二,发现受援人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终止法律援助的申请。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四,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五、不得利用法律援助案件牟取不正当利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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