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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 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个人信息保密.三,在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或者材料。二.协助。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三、在经济状况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二,发现受援人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终止法律援助的申请,三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四 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五,不得利用法律援助案件牟取不正当利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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