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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个人信息保密.三、在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时 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提供有关证据或者材料.二.协助,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三。在经济状况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 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二、发现受援人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终止法律援助的申请。三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 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四、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五,不得利用法律援助案件牟取不正当利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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