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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个人信息保密,三 在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或者材料。二 协助、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 三 在经济状况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二 发现受援人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终止法律援助的申请、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四.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五、不得利用法律援助案件牟取不正当利益。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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