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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个人信息保密。三,在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时 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或者材料、二。协助。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三,在经济状况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 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二.发现受援人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终止法律援助的申请。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三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拖延、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四 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五。不得利用法律援助案件牟取不正当利益,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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