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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 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个人信息保密.三 在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或者材料,二 协助,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三.在经济状况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 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二。发现受援人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终止法律援助的申请。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 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四、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五.不得利用法律援助案件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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