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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第四十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当予以准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准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因受他人胁迫,欺诈或者其他非法干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能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三.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 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不受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可以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 应当依法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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