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一,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 六。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是县级人民政府接到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转送 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补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的信函后、予以退回 并书面告知退回理由。第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未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参加。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二十条.第三人应当自接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不提交的 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二十一条.不同的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尚未立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已立案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立案受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受理的行政机关,第二十二条,对已经依照行政复议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处理终结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的、终止行政复议,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 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律 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可以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