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其提起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裁定送达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八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权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九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 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第十条,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执行机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第十一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 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二条,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第十三条。对经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山岭 草原.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的行为、二,确认或者改变土地和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三.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和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