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第四十八条。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是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建议。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第四十九条.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梳理,分析研究、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 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 二,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不予采纳。对可能具有理论研究或者实践应用价值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 可以组织调查研究和论证 必要时可以约见信访人听取有关情况,第五十条、信访人要求答复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反馈办理情况.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建议,意见,相关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承担。第五十二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 意见.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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